关于发布《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规范》(试行)等二项规范的公告
沪循协[2020]16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努力推进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指导意见,协会研究通过了《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发布,请会员单位遵照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
2020年7月14日
附件一:《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一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批准发布,服务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标准的实施应有利于上海市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发布和推进实施。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循环经济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日常管理。
第四条 申请立项编制的团体标准由市循环经济标委会初审后, 由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立项与否。审查委员会由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根据不同专业领域在市循环经济标委会委员中优选专家组成,成员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制相关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详见附件二)开展编制工作。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六条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发布、宣贯和复审等。
第七条 团体标准是为适应市场需求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应用的各类标准,形式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内容范围涉及循环经济各个环节及行为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未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行业或领域, 制定团体标准;
(二)制定的团体标准应严于国家现行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团体标准,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措施;
(四)满足循环经济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的团体标准。
第八条 申请编制的团体标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已经市级管理部门鉴定或经试点工程应用,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主编和参编单位主要负责人已安排落实;
(五)标准实施后应具有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
(一)应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会员单位需求提出的立项申请;
(二)经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调研行业需求提出的立项申请;
(三)配合相关政府部门行政管理需求提出的立项申请。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由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组织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投票表决。
第十条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公开或定向征集项目主编和参编单位参与编制,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编制单位应不少于五家,并报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批准。
第十一条 主编单位应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网站(www.shace.org.cn)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应不少于30天。
第十二条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组织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会。
第十三条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作为团体标准的发布单位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报批稿进行批准、发布和出版。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所有。
第十四条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汉语拼音字母“T”、斜线、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代号(SCEA)、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具体表示如下: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编制条件相对成熟的可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变更的项目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在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和行政监督时积极推荐引用团体标准。积极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再制造与再生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船舶、冶金渣、粉煤灰、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等生产、应用及服务单位推荐使用,并体现在合同内容中, 作为循环经济相关行业活动的依据,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接受社会监督。在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网站上全文公开团体标准内容,设置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窗口, 畅通社会公众特别是团体标准使用者发表意见和建议、投诉和举报的渠道。
第十九条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可对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二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标准编制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循环经济产品及应用团体标准编制工作。
第三条 标准编制责任主体包括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循环经济标委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审查委员会。
第四条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工程建设编制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 号)的要求;
(二)产品标准的编制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1.10《标准编写规则 第 10 部分:产品标准》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编制、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相关事项应按《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建办标【2017】3 号) 的执行;
(四)标准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五条 申请立项阶段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须向市循环经济标委会提交《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制订(修订)立项申请表》以及所申请标准涉及专利的检索情况。
(二)市循环经济标委会经初审后交审查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查。
(三)立项审查通过后,市循环经济标委会应制定《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将相关材料报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
第六条 筹备起草阶段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应于《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 2 个月内完成前期筹备工作,并向市循环经济标委会报送《标准编制工作大纲》。《标准编制工作大纲》中的工作进度计划应细化到各具体阶段,并明确《送审稿》的完成时间。
(二)市循环经济标委会在收到《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后的 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标准编制启动会。
(三)启动会后 5 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完成《启动会会议纪要》后提交市循环经济标委会,市循环经济标委会审核后向各主、参编单位印发。
(四)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共同起草《征求意见稿》草案。
第七条 征求意见阶段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求意见稿》完成后,由主编单位报市循环经济标委会。
(二)市循环经济标委会草拟《征求意见函》,连同《征求意见稿》报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由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在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网站(www.shace.org.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时间应不少于 30 天。
(三)网上征求意见期间,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各相关单位或专家广泛征求意见。(不少于 30 条回复意见及不少于 10 家单位)。
(四)主编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并在完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后报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当标准内容有重大变动时,主编单位应再报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视情再次征求意见。
第八条 送审阶段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向市循环经济标委会报送《送审报告》、《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表》。市循环经济标委会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性审查,并报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
(二)由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组织召开《送审稿》专家审查会。
(三)《送审稿》审查会应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和《审查意见汇总表》,《会议纪要》应做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经组长签字确认。
(四)审查通过但标准内容有重要补充或较大修改调整的,应经相关专家审核确认。审查不通过的应组织重审;重审仍不通过的,则终止该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报批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组按照《送审稿》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
(二)主编单位向市循环经济标委会报送报批材料,市循环经济标委会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材料的审查。
报批材料包括以下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1、报批报告;
2、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
3、其他报批资料(一式两份,A4 纸打印,装订成册):
(1)标准重要信息一览表;
(2)审查会会议纪要、审查意见汇总表;
(3)征求意见汇总表;
(4)涉及专利相应材料(如有)。
(三)通过材料审查的项目,由市循环经济标委会报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
(四)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办理审核、批准发布、信息公开等手续。
第十条 标准完成报批后由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负责公开发布, 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标准宣贯、培训、推广、复审等工作。
第三章 补充事项
第十一条 变更事项应经编制组集体讨论同意后办理。变更事项原则上应在征求意见稿完成之前办理。在征求意见或审查会后完成的, 根据工作需要,应重新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审查。
第十二条 标准名称、主编单位、编制组成员、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进度等事项的调整,应由主编单位报市循环经济标委会, 由市循环经济标委会报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审核同意后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