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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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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会费标准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不超过四个档次,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本会每档会费标准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例如:

个人会员收费300元/年。

单位会员收费分三个档次:

(一)会员会费2000元/年;

(二)理事会费5000元/年;

(三)副会长会费10000元/年。

 

第二章 服务清单

第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政策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协助政府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3、编发行业信息、简报。

(二)行业服务

1、编制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成为地方标准、国家行业标准;

2、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引导会员诚信经营;

3、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提供交流平台。

(三)会员服务

1、为会员提供培训、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专业服务;

2、举办行业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合作;

3、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纠纷;

4、利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会员单位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等。

 

第三章 缴费办法

第四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向本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新入会会员不满半年的,按50%缴纳,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缴纳。

第六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委托秘书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上海市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二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