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循协[2022]31号
各会员单位: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费用管理办法》经五届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从即日起开始实施。特此通知。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
2022年9月13日
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
团体标准制、修订费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标准发展纲要》精神,实现标准化发展“四个转变”。根据《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规范》文件要求,规范管理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团体标准的收费标准,促进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序、健康发展,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管理服务收费。
二、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团体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本着自愿原则,凡组织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行业企业参与程度、贡献情况以及制、修订标准预算,可协商收取团体标准的制、修订费用;此费用主要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会场及会务、发行出版等费用,但不包含会议聘请专家的费用。
四、收费标准
1、团体标准主编单位,每项标准的收费为20000元人民币;
2、团体标准第一参编单位,每项标准的收费为5000元人民币;第二参编单位,每项标准的收费为3000元人民币。
五、团体标准收取费用的支出主要用于:
1、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会场及会务费用;
2、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中调研、劳务等费用;
3、团体标准格式审查的费用;
4、团体标准出版发行中的印刷、宣传推广、办公等费用;
5、其他费用支出。
六、行业企业如有意愿牵头制修订团体标准工作并作为主编单位,须与协会签订团体标准技术服务协议。
七、本办法由本协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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